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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里能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皆可依法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环节只能在特定主体——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里面展开。尽管第六十七条没有对拘留所能否成为取保候审的发起场所予以明确说明,但是根据其适用范围来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可能在拘留所内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能否在拘留所内成功实施取保候审,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来加以判断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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