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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弄几次

关于取保候审的次数,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上限或次数。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依据具体案情,对符合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特别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均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他们可以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每一次的取保候审决定都必须严格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研判,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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