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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可以连续几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并无具体的约束要求。本条款明确了,在特定的司法情境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合以上述任何一个法定条件,并且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话,那么他们就具备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可能。基于此,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可以多次提出的,但是每一次的申请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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