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部门对已作出明确规定有权予以
管辖的各类案件,主要划分为威胁
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
类别。
这些部门负责对其所辖范围内的
刑事案件提供指导、监督及直接展开调查,同时积极组织并参与打击制售
虚假伪劣产品的
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完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治安类的
刑事犯罪案件种类繁多,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扰乱公共秩序和
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第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第三,侵害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的案件;
以及第四,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如非法生产、销售警察装备的案件。
此外,当出现人民检察院在行使
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诸如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司法公正之
犯罪时,也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对此展开
立案侦查。
对于那些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重大犯罪案件,若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情况下,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后方能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