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出合作关系之后,
当事人仍然需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未能清偿之
债务予以承担。
对于此类状况,退伙当事人可依据当时签订的
合作协议予以履行责任;
若在协议中并未明示相关事项,
合伙人之间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共同决定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各自应当承受的份额;
如经过多次商议依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缴纳的
出资比例,或者将所有合伙人平均分担这些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