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实际承债金额已经超过了自身应承担份额的连带
债务人,他们得以享有的权利在于,可以针对其他尚未尽到还款义务连带债务人内剩下的
债务份额进行追偿,同时还享有类比于
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但需确保这一切行为不能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对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