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若是对相关信息有所关切,首先建议您可直接地面对面接洽
拆迁负责部门的工作员或亲身到各相关部门的办事处进行详细的了解和查询,若遭遇任何困难,网络平台也是另一个获取完整信息的理想通道。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之强制性要求,作为城市和县级行政单位政府在做出
征收房屋的最终决策之后,必须立即发布正式的公开通告。
此种通告应当详尽而明确地列明
征收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公民在此过程中所拥有的
行政复议权和对
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的法定权益。
同样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全面宣传和深入解读工作。
因此,当您需要了解关于征收
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事宜时,完全可以选择直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咨询和了解。
同时,如果前述的两种渠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困难或者阻碍,那么您还可以试着登录当地房屋征收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直接访问,并找到官方网站中的最新公告以查阅相关标准。
依照我们国家的《条例》规定,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来的房屋征收决定表达坚定的反对意见,并且这些市民也可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