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行无期
徒刑的案件中,法律规定最长刑期为20至22年间。
倘若
犯罪嫌疑人再次触犯相关法律,那么他们将面临以下三种可能的
处理方式:
首先是对犯罪嫌疑人所
犯罪行进行重新审理和判决;
其次是按照
刑法第六十四条与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新罪行会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
最后是在重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法院有权告知犯罪嫌疑人服刑所在监狱以及负责对其
起诉、监管的检察院有关状况。
他们应该了解到,虽然目前的法律框架无法满足某些情况的需要,但这是严格遵照现行刑法和
刑诉法的要求而做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