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对于伪造、
变造、加工、销售等方式生产、出售
伪劣卷烟、雪茄香烟等烟草专卖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伍万元或以上,将依据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判处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即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同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其他物质、以次充好,或是利用
假冒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销售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至贰拾万元之间的,应被处以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并附加可能的罚款,其中罚款比例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
若销售金额介于人民币贰拾万元与伍拾万元之间,则其面临的
刑罚为两年到七年不等,罚款额度同样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
当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但未达人民币二百万元,其所受的刑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须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倘若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二百万元之上,将被判决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或无期
徒刑,同时仍需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是接受财产没收作为
处罚措施。
此规定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