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性,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这份合同中涉及到的主体都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
未成年人或其他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参与的此类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借款合同本质上是一份
债权转让协议,它仅转移了货币的处分权,并不改变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若有人错误地理解为借款合同迁移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新的所有权人便没有了“返还”的法律义务;
与此同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
借款人必须承担“返还”同等数量货币的责任。
再者,银行借款合同属于
有偿合同性质。
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也是作为合同
对价的关键成分之一。
同样地,该合同也被认定为诺成合同。
只要合同双方就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达成共识,该合同即可被认为已经正式生效,不依赖于标的物是否已实际交付。
此外,银行借款合同还具有双务合同的特点:
银行方面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
而借款人则需承担还款义务,按约定期限归还给银行相等金额的款项以及交纳相应的利息。
最后,银行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要式合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借款合同条例》等
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旦由银行为其中方的借款合同存在,就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进行签署。
综上所述,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局限在货币领域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