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已声明是为
夫妻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下落不明、无法寻获
当事人之际,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裁决以夫妇共有的财物进行偿还。
若所得之
共有财产无法对
债务进行全额偿付,则法律亦允许判定先由尚能查找到的那一方暂且先行垫款履行偿还职责。
鉴于夫妻间对于
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之责,因此法院有权利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负责清偿全部债项。
待承诺垫款的一方完成偿付后,可依法向对方寻求补偿与
追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