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之下,
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官进行回避。
具体指的是:
(1)未经合法许可,公开或暗中与案件中的任何一位
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
辩护人有所接触的行为;
(2)为案件中之当事人,主动提供代理人和辩护人清单,或是向他们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帮助他们处理相关事务的行为;
(3)接受案件当事人及他们所
委派之人所
赠予的财务、其它的权益,或要求被告知自己账户的花费情况;
(4)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
代表人物的宴请,或是参与由这一方当事人所支付费用的各类活动的行为;
(5)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之人借款、借出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是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之人所购买的商品、住宅装饰以及其他层面所给予的价值利益。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