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间存在如下显著差异:
首先,法律性质各异。
行政拘留(又称
治安拘留)虽为
行政处罚领域中的严重
处罚方式之一,却仅仅作为一项行政惩戒手段;
然而,
刑事拘留乃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程序流畅性与合法性所实施的一种
强制措施,非视为制裁手段。
其次,行政处罚针对的主体通常是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且尚未达到
犯罪程度的
违法失范者;
而刑事拘留对标的则是触犯
刑法法规,面临
刑事责任追究的现行罪犯或是重大
犯罪嫌疑人。
再次,适用目的迥异。
行政拘留旨在借助此惩戒手段以惩罚并教育违法违规者;
刑事拘留的初衷在于预防及阻止现行罪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
此外,实施机构有所区分。
行政拘留权限仅限于公安部门执行,然刑事拘留之决策权归属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
最后,
羁押期限各具差异。
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若违法失范者需接受多项处罚合并惩处,则最高
拘留期限延长至20日;
普通案件的刑事拘留,其最长期限设定为14日(含人民检察院审查
逮捕期限),对于
流窜作案、重复犯罪以及
团伙犯罪等重大疑似犯罪者的拘留期限,则可长达37日。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