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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到期后的担保是否还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准则,若在约定期限之次日起,借贷义务尚未举债,则担保仍有效力。
然而,如若为担保物权所保障,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超出自债权期后,担保物权将自动消失。
若其为保证担保,在约定期限逾期之后,保证承诺自动失效;
若是未约定约定期限,在主债权履行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未被追索的,保证人无需负担任何保证责任
在这期间,保证期间有着绝对的效力,不得有任何暂缓、中断或延长期限的情况发生。
债权人及保证人可依照自身意愿设定保证期间,但若所设定的保证期间始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前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步计时完毕,应视为无约定期限;
若无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朗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为时六个月。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规则如下:
首先,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或者线索,用于查证被执行人工对他人存在到期债权。
随后,人民法院将对呈交的材料或线索进行详尽核查,若发现明显不符执行要求者,应予拒绝受理;
其次,人民法院经审核通过后,可向相关第三方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等第三方必须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协助将被执行人在该第三方处的到期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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