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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交通事故医疗费是否合情合理

现行中国法规虽尚未强制规定侵权行为方必须承担医疗费用的垫付义务,但却确立了保险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原则。
关于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支付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需审慎评估事故的责任归属,由于在众多相关方之间难以明确判定责任归属,初步判断应交由执法部门进行专业划分,在责任细分尚未明朗之际,受伤方可自行筹集资金以支付医疗费用,涉案方亦可适度垫付所需部分医药费用。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为确保公正性和合法性,通常会等到责任分担明确之后再行介入,病患不必心急。
一旦责任归属清晰,即可依据责任分担的比例要求责任方完成垫付,若责任方财力有限,可请求其子女代为支付交强险范围内的最高限额1万元金额的医药费用。
待伤患康复出院后,再一起核实或等待伤患者医疗治疗终结后一并处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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