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需要垫付
医疗费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要考虑因素便是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如果责任属于双向分配,那么便无法轻易地作出判断,这就需要专业的交警进行详细的责任划分。
在责任尚未明晰之际,受伤人员可以自行筹款就医,而
肇事方亦可适时地支付部分医药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责任未被划定时,保险公司是不会进行任何医药费用的垫付的。
须知,我国现行
法规并未强制规定肇事方必须承担医药费用的垫付义务。
待责任划分清晰之后,便能根据责任的比重向肇事方要求垫付相应的医药费用;
若肇事方经济状况困难,则可寻求其所属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不超过1万元的强制保险范畴内的医药费用。
待受伤人员痊愈出院或治疗完毕后再统一结算处理。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