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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中执行顺序应如何确定

首先,相关的连带责任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当负有的连带责任,而针对涉及到两个及以上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的情况,我们会采取同时向他们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办法进行控制。
其次,对于一般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来说,在我们明确掌握了各个被执行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之后,我们将会选择其中最容易执行的那一方作为优先执行对象,以保证债务的顺利偿还和整个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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