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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执行让执行人受伤应如何处理

廖** 黑龙江-伊春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12 10:18:54 348人阅读

若法院执行让执行人受伤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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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执行过程中致相关人员受伤,执行行为违法时受害人可申请司法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执行行为合法且不可归责于执行机关则不担责,受害人可先提执行异议,不服裁定可复议。
法律解析:
依据国家赔偿法,若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如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有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申请时要提交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以及损害结果与执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若对法院赔偿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而执行行为合法且不可归责于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若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来确认执行行为合法性。司法赔偿申请有法定条件和程序,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很关键。若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2 14: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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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致相关人员受伤,需区分执行行为合法性。执行行为违法,如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依国家赔偿法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申请司法赔偿。申请时要提交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以及损害结果与执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若对法院赔偿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若执行行为合法,但因不可归责于执行机关的原因导致受伤,执行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可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以确认执行行为合法性。
4.司法赔偿申请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受害人应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2 12:4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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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中若致相关人员受伤,要先看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要是执行行为违法,像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进而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能根据国家赔偿法,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申请司法赔偿。申请时,得拿出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以及损害结果和执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2.若对法院的赔偿决定不满意,可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若执行行为合法,且受伤是不可归责于执行机关的原因造成的,执行机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4.受害人可以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若对异议裁定不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以此确认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5.要注意,申请司法赔偿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应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2 12:3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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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执行中致相关人员受伤,需先确定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若执行行为违法,像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依国家赔偿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司法赔偿。在此过程中,要提供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以及损害结果和执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若对法院赔偿决定不服,能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若执行行为合法,且因不可归责于执行机关的因素导致受伤,执行机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受害人可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来确认执行行为合法性。

提醒:司法赔偿申请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维护合法权益。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11:1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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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执行行为违法导致人员受伤,受害人要收集能证明执行行为违法及损害结果与执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申请司法赔偿。若对赔偿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二)若执行行为合法但因不可归责于执行机关的原因致人员受伤,执行机关不担责。
(三)受害人可先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来确认执行行为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2026-01-12 11:05:2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受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当事人转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不予许可。2、执行依据中的确定债权,是国家赋予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具有法律确认力与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的统一体,因此,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如果不自觉履行,确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申请执行权请求强制执行,从而彰显出确定债权的裁判确定力。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民诉意见》第44条规定,只有发生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分立、合并等事由,而不包括一般的基于当事人的合议而发生债权的让与中的“受让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受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当事人转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不予许可。2、执行依据中的确定债权,是国家赋予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具有法律确认力与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的统一体,因此,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如果不自觉履行,确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申请执行权请求强制执行,从而彰显出确定债权的裁判确定力。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民诉意见》第44条规定,只有发生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分立、合并等事由,而不包括一般的基于当事人的合议而发生债权的让与中的“受让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受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当事人转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不予许可。2、执行依据中的确定债权,是国家赋予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具有法律确认力与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的统一体,因此,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如果不自觉履行,确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申请执行权请求强制执行,从而彰显出确定债权的裁判确定力。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民诉意见》第44条规定,只有发生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分立、合并等事由,而不包括一般的基于当事人的合议而发生债权的让与中的“受让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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