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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配

1.在解除伴侣关系时,有关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须遵从双方协商议定结果来处理;
倘若出现协商困难的状况,则需请由相关法律机构结合财产的详细状况以及对女性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关注程度为依据进行裁决。
2.在夫妻财产中,共有房产通常应实施平均划分的政策;
但是,在具体处理方式上,还需要考虑到生产与生活的现实需求以及资源的取得途径等因素,也因此,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3.对于那些难以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当依据双方对住房情况的了解程度,对女方或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等多方面因素,经过审慎权衡之后,将所有权归属其中的一方。
同时,所有权获得方应对未获得者支付适当金额作为补偿。
4.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应视为某一方所有;
若另一方因离婚而丧失了原居住地点,其临时居留申请如果得到审批,那么经过查证核实后,便可视实际需求适度给予暂时居住权,但一般情况下,居住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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