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解除伴侣关系时,有关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须遵从双方协商议定结果来处理;
倘若出现协商困难的状况,则需请由相关法律机构结合财产的详细状况以及对女性及
未成年人利益的关注程度为依据进行裁决。
2.在
夫妻财产中,共有房产通常应实施平均划分的政策;
但是,在具体
处理方式上,还需要考虑到生产与生活的现实需求以及资源的取得途径等因素,也因此,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3.对于那些难以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当依据双方对住房情况的了解程度,对女方或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等多方面因素,经过审慎权衡之后,将所有权归属其中的一方。
同时,所有权获得方应对未获得者支付适当金额作为补偿。
4.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应视为某一方所有;
若另一方因
离婚而丧失了原居住地点,其临时居留申请如果得到审批,那么经过查证核实后,便可视实际需求适度给予暂时
居住权,但一般情况下,居住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两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