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在婚前购置的
按揭形式购置的房屋,房屋的主
贷款人仅利用其
个人财产进行了还款的操作,并在婚前就已经顺利获得了
房屋产权证明,那么这所房屋无疑应被认定为主贷款方的独立财产。
2、然而在此情况下,若
购房者在婚后仍采用贷款的方式来共同支付房款,并且该资金是被用来改善和提升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品质的,这种情况便足以证明他们的努力是为了维护家庭共同利益,故此类性质的房屋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3、夫妻在长期的婚姻关系内所累积获得的财富,无论是通过工作收入还是其他方式,都应当被认定为他们共同的资产,并且归属权都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