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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1、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或已获减刑人士时,倘若采取公开游街示众的方式加以处置,这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已然触犯到了被示众者的人格权益。
2、公开游街示众犯罪嫌疑犯,不仅仅是侵犯到被示众者本人的人格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对其亲属尊严的践踏,尤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心灵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
除此之外,这种做法甚至可能导致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3、人格权,是指每位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而且是由相关法律明确授予的各种人身权利。
由于人格权并非财产性的权利,因此与财产权存在明显的区分。
再者,人格权也是一种支配性权利,因此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禁止性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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