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夫妻双方是否应归还订婚礼金,抑或不归还,皆需依据具体境况判断是否符合订婚礼金返还的判定标准,若符合返还的标准,便可按照法律程序请求退还。
以下是可能引发归还意识的三大情境:
1.在订立婚约后又后悔放弃婚姻,从而双方未按规定进行
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2.尽管已完成合法的
婚姻登记手续,但婚后实际却从未共同生活过便走向分道扬镳的缘由;
3.因订立婚约而在婚前支付大量礼金,导致支付方经济生活状况严重困扰,也可将此类情况作为行使订婚礼金返还权益的理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