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事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予以判断,例如若行政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身权力过程中对个人的人身权益与
财产权益有所侵害,那么对于这些受损方,他们依法享有要求
赔偿的权利。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日常
执行公务期间,若存在以下5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侵犯到了
当事人的人身权益,那么对于受影响较大的群体而言,他们有权申请赔偿:1.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对公民进行合法权利的剥夺,如
逮捕;
2.采用
拘役或者实施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举措,例如剥夺日用品;
3.
故意伤害,使人遭到残害甚至丧失生命体征;
4.采取
暴力手段,对公民进行施暴乃至造成其死亡;
5.使用武装、警戒等工具将公民
致伤甚至导致其死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法律
法规既然赋予了受害者赔偿的法定权利,自然也设定了相应的
赔偿金额标准,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所述,
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赔偿金=损害额×应赔偿比例,而“应赔偿比例”则取决于造成损害结果的
责任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其任职职位等因素。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