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之时,需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如果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任何一方对其自身专有财产予以维修、保管以及投入投资等行为,而这些行为产生出的效果使得财产自身实现了增值收益,那么我们便需要权衡这种行为对财产利益的提升所产生的具体贡献,然后依据贡献比例为该行为者分配相应的权益。
其次,若房产价值的增长并非源于双方缔
结婚姻的事实本身,或者并非源自婚后对该房产的投资运营等行为,而是因为市场环境的自然变动所导致,那么在处理此类情况下的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归属问题上,另一方将无权分享这些增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