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户籍入迁办理时,依据实际情况,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方式:首先,在对于公民户籍的落户或迁移操作过程中,既可由相关
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也可以由家庭户主负责代为办理;
其次,如果涉及户主晚辈子女的户口登记事项,则需户主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然而,若现阶段户主要为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申请户口登记,则不必要求户主亲自前往,只需孩子的父母携带户口簿、个人
身份证件以及
结婚证明资料,以及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等所需证件和文件,直接赴当地派出所完成户口登记事宜即可。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