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职务侵占罪的确立及判断,可依据其相应
构成要件予以。
首先,关于该罪之客体要件,理当明确的是,
犯罪的客体乃是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论及该罪之客观要件时,必须注意到,该类
犯罪活动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体现为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吞、占有自己所在单位的财务,且被侵占的金额需达到相当程度。
第三,就此罪行的实施主体而言,属于特定类型,具体涵盖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
最后,关于该罪之主观要件,犯罪分子应该是有着直接故意,并且怀揣着
非法占有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财物的强烈意愿。
不论犯罪者是否已经实际获得并行使了相关权利,均不会改变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构成。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