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遇到的
离婚后对方带走了孩子并拒绝让其与您见面的情况,我们提供如下专业意见供参考:首先,您可尝试与对方积极沟通,寻求通过协商解决此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请务必保持理智和友善,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
若经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建议您向相关法律机构——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严格规定,
自离婚之日起,如果夫妻中某一方负责照顾孩子,则该方有权随时探望孩子,而另一方有协助的法定义务。
探望的具体方式及时间长短必须事先经过双方共同制定,若未能达成协议,后续将由人民法院加以裁断。
同时,如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这种探望;
但当引起中止的因素消除之后,还应重新恢复正常探望。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在做出的婚姻离婚判决中未曾涉及到探望权事宜,那么在
当事人就此问题单独提出
诉讼请求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