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制品,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者,如果满足下列所有之一之情况,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条款,被确认犯下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首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纯度达到50克以上的原粉、原液或原药制剂,又或者饵料数量达到2,000公斤以上;
其次,在上述行为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最终造成
公共财产损失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若存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制品的情况,符合以下任何一种存在多样严重情节者,就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框架内,判定为“
情节严重”,从而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的严厉惩罚:首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纯度达到500克以上的原粉、原液或原药制剂,或者饵料数量达到20,000公斤以上;
再者,实施上述行为时,致使至少3人以上受害者重伤、死亡,或者最终导致公共
财产损失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最后,即使在纯度为50克以上但不满500克,或者饵料数量为2,000公斤以上但不满20,000公斤的情况下,若同时满足其他严重情节,也可能被判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