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土地的
确权过程中出现的边界争议问题,原则上应该优先采取双方自行协商加以解决;而当调解无效或者无法自行达成共识时,则可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处理;若是对于政府已经做出的
处理决定仍持有异议,则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请求或者直接发起针对政府的
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