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内,如果需要他人照料护理的,须获得治疗
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既可指派专人护理,亦可聘请
外聘人员进行护理,对于确有困难的单位,还可向
劳动者发放
护理费用,雇佣外人进行护理。对于因遭受工伤、工作造成的事故伤害或罹患
职业病而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员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其原有的
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月度进行支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若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需经过统筹地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继续治疗的,则可继续享有
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