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所欠
信用卡透支款项总额已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法院将依法定罪
判刑。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解决妨碍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所为目的,不顾法定透支限额或期限而超额透支,且经过发卡行两次
催收之后,
逾期还款时间已超过3个月仍然拒绝归还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触犯了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犯罪行为。
针对恶意透支案件,若透支金额达到了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但未满10万元这个范围,应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倘若透支金额达到了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但未满100万元的,应判定为“
数额巨大”;
若是透支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这个数量级别的,则应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同样,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的范围,既包括了发卡行按照规定依法向持卡人
追讨的未能奏效却未能返还的数额,也涵盖了依然未予返还的全部数额。
需注意的是,这里并不包括因利息、
滞纳金、手续费等因素产生的数额,仅限于上述
法规所明确规定范畴内的数字。
由此可见,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
信用卡诈骗罪:(一)
伪造并使用假的信用卡,或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
身份证明,从而持有他人名下的信用卡;
(二)致使到期失效的信用卡重新获益;
(三)未经授权私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依照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裁量,通常情况下,故意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情节较轻者可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2万元至20万元不等;
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可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5万元到50万元不等;
倘若情节极度恶劣甚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则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
综上,我们应该珍爱自己的信用记录,合理规范使用信用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和谐发展。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