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无论是
借条还是
欠条,皆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具体情况而言,若其属于借贷
法律关系范畴之内,则采用书写“借条”更为恰当;
反之,如并非源于借贷之事实,则建议避免使用借条形式,而是通过“欠条”来体现。
关于欠条开具的原因,其实是多种多样的,往往源于各类法律关系以及实际情况的交互作用而诞生。
譬如购买合同中的
债务支付,生产或修理服务的报酬支付,
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合伙人的结算分摊,公司
承包协议的相关事务,各类贷款协议等等,均可能催生欠条。
此外,还有许多欠条是综合多种因素产生的,涉及到许多法律关系与现实情况之间相互交织、影响的结果。
相较之下,借条则通常是由某个具体的借款行为所引发的,它明确地反映出
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
进一步地,这也映射出了当事人双方因为该笔借款的法律关系及事实关系而产生了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向自己借入款项的债务关系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