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使用
伪造信用卡来进行
欺诈行为。
此处所言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该类信用卡购买各类商品、经由银行或者自助提款设备获得现金以及接受将该类信用卡用于支付和结算等各类服务。
2、对已作废的信用卡进行
欺诈性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已作废”的信用卡,系特指因法定原因导致其功能丧失之信用卡。
3、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利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相较而言,这种行为是指非持卡人通过伪装成持卡人,并借此以持卡人之身份使用其信用卡从而非法获取财务资源的行为。
具体来看,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捡拾所得信用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受托人为持卡人保存之信用卡进行消费等行为。
4、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透支,是指在持卡人于其指定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中资金存量不足或已经无资金储备的状况下,得到银行的批准后,持卡人仍然能够继续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