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同居阶段,有关于
财产分割事宜的
处理方式通常有四类,对此我们将进行详细的分析与阐述。
首先,我们理解到,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最为关键,若双方针对同居期间各类财产的权益归属已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处理这些事务;
其次,当双方未对任何事项做出明示约定的情况下,在同居期间购置的财物,我们基本的处理原则通常会选择采用“谁购买,就归谁所有”(除不动产以外)。
然而,对于那些双方都有投入资金且共同使用的财产而言,其权益的定性问题,我们将会公平合理且遵循
出资比例及各自所作出的贡献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分割;
再者,在同居期间,无论是在处理日常的家庭事务还是产生的
债务方面,都应该依照“谁支出,就由谁负责”的法则来解决。
最后,如果一方在同居时期给另一方赠送了一些物品,那么我们将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处理,即:
赠予行为生效之时起,所赠予财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而关于同居期内的全部
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其中,共同债务通常是指为满足双方共同的生活开支或者
抚养、
赡养责任以及治疗疾病所需所背负的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一方在同居之前购买的部分房屋等财物已经转变成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购置该等资产时所产生的借款则被视为共同债务。
另外,对于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农村
承包经营户所背负的债务,如果这是双方共同经营且所负的债务属于他们的
共同财产范畴之内的话,那么这同样也是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