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关于取保候审的
执行期限并未设置最短时限的约束,而对之设有最高限制——即长达十二个月。
当这一期限到达后,应被视为自动解除执行行为。
然而,如果在这段期限内未能接获法院对案件展开
公开审理的通知,那么,不排除出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该案件的情况。
反之,若完全没有收到
法院开庭审理的相关信息且也没有发生
撤案的事实,就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更换对嫌犯和被告采取的
强制措施。
据上述
法规条款所示,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机构对
涉嫌犯罪者或被告采取的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分别为最多十二个月与最少六个月。
在这时期内,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进行。
一旦发现某项
刑事责任不应由特定被告人承担,亦或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时限届满,必须立即解除对嫌犯/被告人施加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
解除这些强制性措施,必须切实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和监视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