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一词常用于描述公检法部门采用
传票方式通告特定涉案人员、被告及其他相关人士前往受审讯问的过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传唤并不具备直接的强制约束力,因此并不归类于
强制措施范畴之内。
在执行传唤任务时,相关部门不得依赖器械辅助。
一旦传唤对象到达指定地点后,经过严谨的调查核实后如发现存在明确的
违法或
犯罪行为,其身份将可能由嫌疑人转变为被拘捕者。
若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并无违法或犯罪行为结论,或者
证据不足以支持此类认定的,那么负责机构必须立刻释放
当事人,不得有任何拖延。
传唤期限通常限制在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的范围内。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需经过
逮捕或
拘留等
刑事程序直接传唤至涉案人员所属城市或县域内部指定场所实施讯问的情况,以及需要对其居住地进行讯问的情况(但需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与
拘传的总持续时间最长达十二小时。
在此期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可通过连续传唤、拘传的手段变相
拘押犯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