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
法规体系中,被宣告
缓刑并非一律都能获得
减刑的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被法院判决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原则上是不会考虑给予减刑的。
但是,若此类
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间能够展现出
重大立功表现,则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可以视情况进行减刑,并相应地缩短缓刑考察期。
值得注意的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同样不应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长度。
同时还需遵守,对于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得短于两个月;
而判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亦不可短于一年这个标准。
针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首先,是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其次,是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查证属实;
再者,是历经创新与创造,产生了重大科技变革;
接着,是身陷危急时刻,他人舍弃个人利益救助生命的举动;
此外,还有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时做出突出贡献;
最后,就是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
在满足以上条件之后,便可向监管部门提出减刑申请。
《刑法》第六十八条
【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