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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对方拒绝接收传票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当中,当夫妻中有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另一方却拒收传票之时,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法以策应这一挑战呢?答案实际上并不复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6条明确规定,此时法院完全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策略。
具体而言,如果送达对象即被告及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在收到诉讼文书后拒绝接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送达人有权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介入此事,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同时在送达回证上记载清楚关于拒收原因及日期的事实,接着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分别签署各自姓名或加盖公章,最终将诉讼文书留在被告人的住处;
此外,我们还能采取另外一种方式,即将诉讼文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处,且同时以拍照、录像等先进技术手段如实记录整个送达过程,这同样可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
因此哪怕遇到对方意图拒绝接收传票的情况,法庭依旧具有依法送达到位的权力。
针对法官在裁决离婚案件时,衡量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状况是否真实破裂的核心依据究竟为何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出现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施加家庭暴力或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况、具有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不能改正、以及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双方连续分居两年以上等行为表现的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视作构成夫妻感情濒临破裂之标志,在此基础之上法院便有充分理由采纳判决准许离婚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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