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当中,当夫妻中有一方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然而另一方却拒收
传票之时,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法以策应这一挑战呢?答案实际上并不复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86条明确规定,此时法院完全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策略。
具体而言,如果送达对象即被告及其共
同居住的成年
家属在收到
诉讼文书后拒绝接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送达人有权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介入此事,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同时在送达回证上记载清楚关于拒收原因及日期的事实,接着由送达人和
见证人分别签署各自姓名或加盖公章,最终将诉讼文书留在被告人的住处;
此外,我们还能采取另外一种方式,即将诉讼文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处,且同时以拍照、录像等先进技术手段如实记录整个送达过程,这同样可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
因此哪怕遇到对方意图拒绝接收传票的情况,法庭依旧具有依法送达到位的权力。
针对法官在裁决
离婚案件时,衡量双方
当事人婚姻关系状况是否真实破裂的核心依据究竟为何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出现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非法同居、施加
家庭暴力或存在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情况、具有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不能改正、以及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双方连续
分居两年以上等行为表现的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视作构成夫妻感情濒临破裂之标志,在此基础之上法院便有充分理由采纳判决准许离婚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