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被普遍称为“附加专项扣除”,实施这一条款后将使众多纳税人受益,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具体的减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子女教育:对于纳税人的子女而言,无论是接受学前教育还是完成学历教育的花费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其标准为,每位子女在每一年度均能获得12000元人民币(即每月1000元人民币)的等额扣除额度。
2.继续教育:税
法规定,纳税人在特定时间段内在享受学历或者非学历性继续教育所产生的学费或其他支出,均可按年化4800元或3600元年的固
定金额进行扣除。
3.大病医疗:该项福利主要针对纳税人在一年内发生的自费
医疗费用超过了50,000元人民币这一门槛时提供。
在此情况下,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在每年6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申报扣除。
《
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
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