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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能否进行集体诉讼

对于诉讼事务,可以委托特定的诉讼代理人,发起群体性诉讼活动;
其次,关于行政诉讼方面,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觉察到自身所享有的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机构与组织及其相应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侵扰到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方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广泛参与下,针对被控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展开精确的审查,并最终通过审判来解决实际存在的行政争议问题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仅极大地保护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权威,引领了依法行政的道路,还确保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就集体诉讼而言,这类现象往往出现在,大部分成员之间因为共同利益而团结在一起,然而由于人数过多导致无法全部亲自参与诉讼程序,因此只能由少数代表代为上庭,代表所有的利益进行维权或接受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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