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
赔偿事宜上,需依据事故双方所使用车辆的车型及属性做出相应判断。具体情形可分为两大
类别:
第一种是一方为
非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则为
机动车;在此类情形下,如若机动车被判定为主责方,应按损失总额的80%进行赔偿;反之,若判定为次责方,则应按损失总额的40%进行赔付。
至于第二种情况,即双方皆为机动车,那么主责方应按损失总额的70%进行赔偿,而次责方则应按损失总额的30%进行赔偿。当双方均为机动车时,首先应由强制保险进行赔付,若仍存在不足之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份额。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