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主
债务人无法履行其
债务时,
连带责任人有义务替代主债务人完成还款责任;或者在连带
责任人需要独自承担超出其应负担部分的对外
赔偿时,有权向原审人
民法院提出追偿申请。原审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应作出裁决要求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全额偿还相关款项。此裁决内容并不允许
当事人进行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若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并未明确规定各连带责任人所应承担的具体份额,那么当连带责任人在对外
清偿债务之后,欲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主张
追偿权利时,则需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
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