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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对于管辖权产生异议的情况,应向共同的上级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并请求其进行管辖权指定。鉴于一起行政违法案件可能涉及多个连续性、持续性或相互关联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甚或可能跨越多个区域,牵涉到若干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因此此类共同管辖权问题在现实操作中的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确是难以避免的。倘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在确立谁来实施管辖权这一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管辖权争议问题便有可能随之而来。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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