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管辖权产生异议的情况,应向共同的上级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并请求其进行管辖权指定。鉴于一起
行政违法案件可能涉及多个连续性、持续性或相互关联的
行政违法行为,这些
违法行为甚或可能跨越多个区域,牵涉到若干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因此此类共同管辖权问题在现实操作中的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确是难以避免的。倘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在确立谁来实施管辖权这一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管辖权争议问题便有可能随之而来。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