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持股份所蕴含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可能面临股东身份无法得到法律承认的问题;
其次是名义股东可能需要为相关损失或
赔偿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
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可能遭到质疑: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有力地证实实际
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间确实存在
股权代持关系,然而,当股权代持协议与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仍可能导致该协议被视为无效。
2.股东身份可能得不到法律认可:股权代持关系应以委托关系为基础,而委托关系属于双方
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达成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愿,签署
委托合同或代持股协议。对于未签署书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有事实上的行为表现的情况,同样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据此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
权利和义务。
3.股权可能被擅自处置:当显名股东因未能偿还到期
债务而成为
被执行人时,其
债权人有权依据
工商登记中的股权归属信息,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该股权进行
强制执行的申请。
4.名义股东可能面临风险:如果缺乏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那么在实际出资人未能积极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将可能需要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
(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股份发行以及筹办事项均需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需制定公司章程,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则需经过创立大会批准;
(五)公司应有正式名称,同时还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
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