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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和驳回叛决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条件各异:驳回起诉这一司法裁定的主要应用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的案件,而又存在起诉所表达的内容与法条不符等情况。反之,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诉请虽满足起诉的条件,但却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或理由佐证的情况;
2.适用阶段的区分明显:驳回诉讼请求必须在案件进入实体审判环节之后才予以执行。而驳回起诉则可能在实体审理之前或者之后出现,主要针对的是程序层面的判断,因此需要以裁定的形式来作出决定;
3.采用的法律文书略有差异:驳回诉讼请求旨在对于当事人能否取得胜诉做出判断,因此需采用判决文件来书写裁决结果。相反,驳回起诉作为程序方面的评价,通常使用裁定形式来撰写决策文件;
4.产生的影响截然不同:若诉讼请求遭到判决驳回,那么在没有新的事实及支持性理由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原被告双方都不能再次就此提出相关诉讼申请。
然而,一旦起诉得以重新审理且达成的裁定被认为满足起诉条件,原被告均有权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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