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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里对上市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1. 该公司之股权已成功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批准,并已对公众公开发售;

2.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应大于或等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 公司运营年限须超过三年且最近三年应持续获利;如果是由原国营企业依照法律程序改制设立,或是自公司法实施之后新近组建成立的公司,其中主要的原始发起者若是来自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那么它们在法律方面的历史可以延续作为参考;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数目不得少于一千名,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如若公司股本规模超过了人民币四亿元,那么对于社会公众的公开发行比例应该提高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5. 在过去三年内,公司必须没有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其财务收支报告也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录;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余相关条件也需得到严格遵循,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被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相关单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相关单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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