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面临三次流拍情况的
当事人而言,他们应该如何应对?如果在经过采哄卖程序之后仍旧未能成功交易,那么只有选择以房子抵消
债务作为最后的解决方案。否则,法院将会解除对
抵押房产的查封和冻结措施,并且房产将被返还给
被执行人,但是这种情况下,院方对该房产可能会采用其他方面的
执行措施进行处理。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
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中所作出的相关规定,该
法规简称为《规定》。
其中,第二十八条第2款特别指出:“若第三次拍卖仍然出现流拍现象,那么无论
申请执行人还是其他的执行
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接受该不动产或是其他财产用来偿还债务的话,人民法院则应当在此次拍卖结束后七天内发布变卖声明;从声明公布之日起算,六十天之内没有买家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格购买该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的执行债权人依然未表现出愿意接受该财产用以抵债的意愿时,就必须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冻结举措,将该房产归还给被执行人,然而,如果在此情况下,该房产还能有其他执行措施可供使用的话,那么必须对其进行特殊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
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