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无偿
委托合同框架下,如果因受委托人的故意或疏忽导致第三方
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一项法律原则是,受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若受委托人故意或严重超过了最低标准(即重大过失),对第三方造成伤害和损失,那么受托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而当出现诸如
不可抗力等受委托人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事件,或者确认受委托人未存在过失或过失轻微情况时,作为责任联结方的委托人也需同受委托人共同分担
赔偿责任。
2.关于受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执行委托
权利义务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依循委托人委托事项进行活动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委托人来承担。即使在涉及无偿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受托人仍需履行必要的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有意或无意地损害委托人利益或给第三方带来损失。在此过程中,受托人仅仅需要达到略低于有偿委托合同标准的注意程度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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