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之相关严谨规定,将未成年子女送予他人
扶养一事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然而这仅限于当亲生父母因为某些极端情况而无法承担起对年幼子女的抚育职责时,才能被允许作为
送养方将孩子予以转托他人代为照料。
同时,此项决定亦须经过父母二人的共同商议与共识方可实施。
如若生身父母的其中一方失踪或无法寻觅其下落,则可由另一方进行单独的送养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