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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买房子只写一个人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在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购置房产并将其署名为仅一人之名,原则上仍被认定为是属于双方共有的资产范畴,然而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例外情况。倘若在夫妇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若夫妇二人之间未就此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即便房产证上仅仅只有其中一方的姓名,亦应当被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然而,在婚姻生活延续过程中,若其中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房,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这便可视作是该父母对于其子女个人的赠予行为,因此该不动产应归类为仅属于作为受赠者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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